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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镇**村**号**号,现住淄博市淄川区**镇**村。2016年4月29日因殴打他人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19年3月4日因阻碍执行职务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11月12日13时许,在淄博市淄川区**镇**村**路上,因家庭赡养纠纷驾驶汽车将表姐夫孟某某的大众牌迈腾轿车撞坏。经认定,涉案轿车的损毁价值为11230元。案发后徐某某已赔偿孟某某人民币60000元,孟某某对徐某某表示谅解,不要求追究徐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岳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两次被行政处罚,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当事人系亲属因民间纠纷案发,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单处罚金三千元至一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亮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淄博市淄川区**镇**村,联系方式13475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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