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歙检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4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11943********,汉族,文盲,务农,家住安徽省黄山市歙县**镇**村**组。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6月12日本院退回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傍晚,被告人徐某某邻居何某某将自己住宅相邻路边的艾草拔除(系被告人徐某某所种植),被告人徐某某遂前往何某某家门前责骂,何某某见状未出门理会,徐某某一气之下,从地上捡拾石头砸何某某户不锈钢大门,后捡拾路边的石子砸向何某某户院内,断断续续砸了有四十多分钟,致何某某户不锈钢大门、防盗窗、窗户玻璃、铝合金纱窗、墙面外粉刷、不锈钢围栏等处被砸变形或破损,停放在院内皖J*****轿车后保险杠、左右后侧板、行李盖箱、发动机盖多处有划痕,油漆破损,左、右侧尾灯灯壳有刮痕、裂痕等。2020年4月10日经歙县发展改革委员会鉴定,被损坏的物品价格认定为6842元。
2020年5月23日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人赔偿被害人6800元,徐某某家属现已支付被害人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吴某某、江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歙县发展改革委员会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
6.歙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
7.手机拍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年满七十五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裕忠
检察官助理:潘璠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安徽省黄山市歙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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