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101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021992********,汉族,本科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2013年7月9日因盗窃罪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2月23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罚款500元。现因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进入**街道**苑**区电梯间内,以通过修改参数方式毁坏电梯变频器主板一块。
2、2020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再次通过修改参数方式毁坏该小区电梯变频器主板一块。
3、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徐某某进入该小区**幢**单元电梯间,通过以坏换好方式毁坏该单元电梯变频器主板一块,共造成该小区3块变频器主板损坏。经台州市路桥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三块被损坏的电梯变频器主板价值人民币15525元。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已赔偿并取得谅解。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证据保全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维修结算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谅解书、前科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汪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行政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贤卫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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