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经检刑诉〔2019〕15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村**自然村**号附**号,住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9年1月1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1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8日上午10时许,因劳资纠纷,被告人徐某某为泄愤,从家中携带一把铁榔头到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地21号楼,从27楼直至16楼,用铁榔头将每层楼装修好的三个房间智能门锁破坏,并进入房间内将阳台推拉门及护栏玻璃砸碎。后被**物业公司人员发现并扭送到派出所,并被行政拘留。经鉴定,被损毁的铝合金门玻璃、栏杆夹胶玻璃、智能门锁、公区瓷砖共计价值人民币353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536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彬

2019年8月30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住南昌市经开区**路**号。

2.本案证据卷和文书卷各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