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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故意杀人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225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叶县**镇,住内蒙古赤峰市**乡**村。因犯抢劫罪,于1986年11月10日被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9日被叶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5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11月18日晚,被告人徐某某、王某甲(已判刑)、李某某(已判刑)、任某某(已判刑)四人酒后预谋报复王某乙,次日2时许,该四人持刀驾车到位于叶县龙泉乡齐庄村的王某乙家,持刀将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丙夫妇砍伤。经鉴定,王某乙的伤情构成轻伤、王某丙的伤情构成重伤。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亲属已于2020年8月15日支付给被害人2万元赔偿款,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丙的陈述;

3、证人王某甲等人的证言;

4、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

6、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杀人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未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蕾

检察官助理:阴云开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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