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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故意杀人案)_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丽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1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7日被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刑事拘留,经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3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14日移送莲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2月12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1998年10月7日晚上,被告人徐某某从外面回到出租房时,发现被害人王某某的全部物品都已搬离。遂随身携带了一把自制小刀,到王某某上班的原丽水市中山街钟楼附近的南明休闲岛美容厅找王某某。徐某某到美容厅后看到店内有五六个人,便退到美容厅门口,被害人王某某和周某某跟着出来。在南明休闲岛美容厅门口,徐某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小刀朝王某某和周某某连捅数刀后迅速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王某某和周某某被捅伤。被害人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心脏刺穿造成死亡。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徐某某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一根雕店里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协查通报、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沈某某、陈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因情感纠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敬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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