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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故意杀人案)_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60********,汉族,文盲,务农,住贵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7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二十年前,被告人徐某某入赘被害人张某某家,二人没有办理结婚证,但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2020年6月7日早上7时许,张某某先到自家农田里喷射农药(“旋律”牌阿维菌素);当日上午9时左右,徐某某也来到农田里喷射农药。随后,两人因徐某某晚到的事情发生争吵,继而,徐某某随手从地上拿起一瓶未开封的农药打开,强行灌进张某某的嘴里,因张某某反抗未得逞,农药洒在张某某的嘴部及鼻子周围,随后,张某某离开现场并向村委会干部反映此事。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6月7日被抓获归案;2020年7月3日,经江西省公安局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检材中检出阿维菌素Bla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908医院的门诊病历、常住人口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被告人徐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淑红

(院印)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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