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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庄河市步云山乡****屯。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庄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5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庄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庄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13日移送庄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庄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0日上报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4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5日8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庄河市吴炉镇**村**屯其岳父单志深家中,与其妻姐即被害人单某甲、单某乙因赡养老人问题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徐某某用斧子击打单某甲、单某乙头、面部,致二人当场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报警,民警赶赴现场后,将徐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斧子等物证;2、户籍信息等书证;3、死因鉴定等鉴定意见;4、证人单志深等人证言;5、辨认、检查等笔录;6、被告人徐某某供述与辩解;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杀人,致2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宋文东

     助理检察员:杨  宁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庄河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4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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