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68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7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小区**区**幢**单元**(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2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接张某某的电话后去至重庆市合川区世纪花园1号门停车坝附近,见张某某因停车和朱某某发生纠纷争吵,遂上前帮忙争吵。其后徐某某用手砸坏朱某某的汽车引擎盖并与朱某某发生抓打,徐某某用拳头击打朱某某胸腹部后,造成朱某某肋骨骨折。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朱某某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2020年4月27日,合川区公安局民警将徐某某抓获归案后,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被告人徐某某与朱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全部赔偿朱某某赔偿金4万元,且取得朱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现场方位图、医药费收据、和解协议、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张某某、杜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鉴定书;
6.勘验、辨认、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系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世成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取保候审于合川区**街道**小区**区**幢**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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