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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19〕11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与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镇**村**号。2018年12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徐某某于2018年7月4日18时许,在莱阳市**街其经营的**发艺门口处,因停放的电动车被隔壁商户王某某泼上雨水而与其发生厮打,该持拳头击打王某某头、面部,致王某某脑外伤后综合征、多发软组织搓擦伤、牙挫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2018年12月3日,被告人徐某某赔偿王某某人民币6.5万元并取得谅解,次日,被告人徐某某到莱阳市马山路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等书证;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但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之情节,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翠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莱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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