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08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5241972********,土家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15时许,在龙岗区平湖街道**大厦楼顶施工工地,工地木工两个班组因建筑材料吊装发生争执,相互打架,双方均有受伤,过程中分属不同班组的被告人徐某某将另一班组工人受害人黄某某打伤头部,致使受害人黄其某受伤倒地。经鉴定黄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情况说明;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鉴定结论;6.视听资料;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淑君
(院印)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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