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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91********,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小区**楼**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9日14时许,在淮阴区喜利达浴室二楼,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詹某某等人在打麻将娱乐时,因对一Ω牌麻将输赢多少而发生纠纷,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詹某某产生争吵,后被告人徐某某用拳头捣击被害人詹某某面部,造成被害人詹某某眼部、鼻部受伤.经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法医鉴定,被害人詹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二级标准。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王营派出所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詹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詹某某三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出具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新宇

检察官助理:张玲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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