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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住崆峒区****社出租房,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下午,被告人徐某某和周某某、张某某驾车等人到泾川县党原镇柳寨村为其朋友董某某之父过生日,吃饭喝酒至次日凌晨结束。董某某的姐夫胡某某准备叫车离开,周某某不让胡某某离开,并脱了胡某某衣服,弄断了胡某某腰带,为此二人发生了口角,周某某打了胡某某两巴掌,后周某某到另一房间休息。胡某某就在房间内叫骂,被在另一个房间内休息的徐某某听见,徐某某过来欲将胡某某拉到其所在的房间休息,后将胡某某拉到院子里,因胡某某挣扎徐某某朝其腿上踏了两脚,胡某某倒地后,又在胡某某腹部踏了一脚,后徐某某将胡某某拉起到另一个房子内休息。到房间后,胡某某又跑了出去,徐某某追至大门口,用膝盖在胡某某的胸部顶了两下,胡某某又倒在地上,徐某某继续对其拳打脚踢,后被他人制止。后胡某某因身体不适,到泾川县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右肺挫伤、头皮血肿、左下肢皮下出血。经鉴定:胡某某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支付胡某某医疗费3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周某某、张某甲、张某某、董某某等证言;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系初犯、偶犯,已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泾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文平

检察官助理:何琼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19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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