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公诉刑诉〔2018〕17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出生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4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8月17日至同年9月14日、自2018年10月12日至同年11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0日被告人徐某某同被害人焦某某、李某某等人在许某某家中帮忙装扮婚房,当日22时许,徐某某在吹气球时故意捏爆气球,李某某受到惊吓同徐某某发生争吵,并扔出矿泉水瓶砸打徐某某,徐某某拿起楼梯旁的剪刀砸向李某某,剪刀未砸到李某某,而砸到旁边的焦某某,致焦某某面部受伤。经秦皇岛市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焦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7年7月13日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高建庄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剪刀一把;2.书证:被告人徐某某的户籍证明信、病历、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被害人焦某某的病历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叶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焦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及唐山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云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随案移送《证人(被害人)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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