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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广检一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24195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广水市**办事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19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因本村**果园杂树归属问题与该果园承包商马某某(男,51岁)发生纠纷,进而打斗起来。在打斗中,被告人徐某某用拳击打马某某左胸部,将其打伤。经广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马某某左第5、6、7肋骨骨折,其身体损失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公安民警在现场将被告人徐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徐某某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申请书、随州市拘留所情况说明、残疾人证、鉴定意见通知书、**办事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郝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陈述;4.鉴定意见:广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光盘五碟;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蓬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17175****、18771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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