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检刑诉〔2018〕2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8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山东省广饶县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山东省广饶县**镇**楼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10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30日上午6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与受害人秦某某在广饶县***中学操场因学校操场看台表面清理、粉刷施工及工程款等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双方发生殴斗,在互殴过程中,致秦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秦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察、检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秦某某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洪涛
2018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广饶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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