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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身份证号码340122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小区****室(户籍地安徽省肥西县******组)。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肥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同年2月21日依法退回补充侦查,同年3月18日重新收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7日14时许,在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新华街**烟酒茶店内,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因打麻将发生口角后,徐某某用麻将砸向马某某,致马某某双眼睑皮肤裂伤,左眼虹膜根部离断。

经鉴定:被害人马某某本次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徐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李某某、颜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安徽省肥西县公安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 肥西县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程 伟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羁押于肥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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