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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301964********,汉族,初中肄业,**厂工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山东省邹平市**街道**路**村**号。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上午11时许,在周某某**集团总厂送料口处,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发生撕扯,撕扯过程中被告人徐某某推了被害人王某某一下,致使被害人王某某从高台摔下,王某某左侧手臂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之损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褚茜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方式:15154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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