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601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2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8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博罗县园洲镇刘屋村水电路缪斯酒吧Bll台与被害人朱某某等人喝酒时,因不满朱某某对其本人做出不雅行为,二人因此产生矛盾。后在酒吧门口处,徐某某用酒瓶砸向朱某某,致使朱某某右眼受伤。经鉴定,朱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且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文丽
检察官助理:徐嘉同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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