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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二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11973********,汉族,中专文化,个体装修从业者,户籍所在地、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路**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12 月14 日20时30分许,在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路**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徐某甲家中,因生活琐事被告人徐某甲与妻子章某某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徐某甲对章某某进行殴打,致使章某某右侧第3-5前肋骨骨折。2019 年4月25 日,经十市茅箭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章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因多次遭到家暴,被害人章某某多次向司法机关请求对被告人徐某甲从严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身份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申请书、CT检查报告、病历、病情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乙、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十堰市茅箭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郑冰鑫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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