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19〕1652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271971********,汉族,初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大荔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7月28日18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镇**园内因晾晒衣服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口角并互殴,过程中徐某某将李某某推倒在地,导致李某某受伤,经鉴定,李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8月1日被刑事传唤到案。
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怡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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