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1〕12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90********,汉族,中专毕业,务农,住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镇**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日由中牟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16时许,在中牟县**镇**庄村**桥东南角绿化带内,被告人徐某某因过路问题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纠纷引起打架,杨某某被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受外力作用致胸9、10椎体棘突骨折,其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11月19日主动到中牟县公安局韩寺派出所投案,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家属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证人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黄某某、段某某、边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陈述;4、被告人徐某某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金玲
检察官助理 李志华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 被告人徐某某现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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