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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新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2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河南街十七委(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七台河市公安局金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金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巴某某在七台河市金沙新区第一管理区高某某家喝酒,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巴某某将一玻璃杯子扔向徐某某,将徐某某左侧眼眶打伤,后徐某某到高某某家厨房内取了一把菜刀,将巴某某左手砍伤。经鉴定,巴某某左手及左腕创口之损伤、舟骨骨折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经侦查,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10月23日投案自首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菜刀一把;

2.​ 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 证人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巴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 鉴定意见

7.​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宁玉英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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