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40505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 **公司员工,出生地安徽省太和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村**栋**号,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村**栋**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16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林某某在马鞍山市雨山区**路与**路交叉口的**电动车专卖店旁,因交通事故发生口角,双方互殴,徐某某持摩托车钥匙戳林某某的头部及后背部,致林某某受伤。经鉴定林某某L2椎体左侧横突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钥匙;
2.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查询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门诊病历、情况说明、和解协议、收条等;
3. 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员损伤程度鉴定书;
7.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5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宝强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马鞍山市雨山区**村**栋**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书证2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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