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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桃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4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在七台河市桃山区霞光街友谊商厦南门前附近等接单时,见同事饿了么骑手孟某某被同事张某某、王某某、孙某某围殴,遂上前帮孟某某殴打孙某某,被骑手被害人刘某某从后面搂住脖子摔倒并殴打头、胸部,徐某某起身后回到自己送餐车餐箱里取出一把螺丝刀,走到刘某某身后用脚踹刘某某右腿后侧将其踹倒,并用拳头殴打刘某某头、面部,被其他在场骑手拉开后,刘某某起身继续追打徐某某,徐某某使用螺丝刀捅刺刘某某胸部,致其受伤住院治疗。2020年10月12日,经七台河市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刘某某右胸部开放创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刘某某右侧气胸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同年8月28日16时,徐某某主动到桃北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及照片;

2.书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诊断证明书等;

3.证人王某某、张某某、孙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 七台河市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七)公(刑技)鉴(法临)字【2020】99号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P7:现场视频监控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徐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鹭荻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在在桃山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11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犯罪工具螺丝刀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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