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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顺检一部刑诉〔2021〕Z1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住福建省顺昌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14时许,在顺昌县**乡**村**厂门口,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辛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期间徐某某抓住辛某某脚往上抬致辛某某摔倒,造成辛某某腰椎L1-3右侧横突骨折。经顺昌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辛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辛某某的陈述;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伤情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欢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顺昌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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