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39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77********,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长安区**乡**村**巷**号**号。2014年5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5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14日中午,被告人徐某某和王某甲在本村吕某某家与玩牌时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殴打,并认为王某甲之兄王某乙和其子王某丙在场拉偏架,后被告人徐某某在其家中取一把菜刀找王某乙讨要说法,后在本村村口碰到王某乙并发生撕打,徐某某用手中菜刀将王某乙头部砍伤。经法医鉴定,王某乙在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曾友谊
2014年8月15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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