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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340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1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兰溪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8日被兰溪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甲与被害人徐某乙系同村村民,徐某甲误以为徐某乙经常欺负其父母,2020年6月15日14时许,二人在兰溪市马涧镇东江畈村垃圾站附近路边相遇,徐某甲将徐某乙拦住,要其不要再去找他父母,后双方发生扭打,扭打过程中徐某甲用脚踢到徐某乙的胸腹部,致徐某乙右侧第6、7、8、9前肋骨折,经鉴定该伤势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徐某甲传唤到案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10月21日经金华市第二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徐某甲精神医学评定为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其法定能力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户籍信息、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病历材料、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回证、残疾证等;

2证人傅某某、徐某丙、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兰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金华市第二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喜华

检察官助理:叶晓

(院印)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在兰溪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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