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诉刑诉〔2016〕66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5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镇**村**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7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米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6年8月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16日11时许,在邳州市**镇**村米某某家中,被告人徐某某因向被害人米某某索要米某某欠徐某某的水泥款,而与被害人米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徐某某用拳头对被害人米某某的头部、胸部进行,致被害人米某某受伤。经邳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米某某左侧胸部第3、4、6、7肋骨骨折,其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2016年6月4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枣庄高铁站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邳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责任年龄证明等书证;
2.证人范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邳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
6.辨认笔录;
7.打架现场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
2016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羁押在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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