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职业:武威**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巷**号**单元**室,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被凉州区公安局逮捕。
违法犯罪经历:2005年7月18日,徐某某因敲诈勒索罪,被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10月22日,徐某某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永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叁仟元;2012年5月12日,徐某某因赌博被凉州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行政罚款贰佰元;2017年3月16日,徐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凉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于2017年3月30日被凉州区公安局社区戒毒三年。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3日18时许,在凉州区新建路**街**有限公司,被告人徐某某与前来寻找孙某某(系王某某前女友,**有限公司员工)的王某某发生口角并相互殴打。在互殴过程中,被告人徐某某手持铁榔头在王某某右脚踝骨处进行击打,造成王某某右外踝骨折、右侧第2肋骨不全骨折、多处挫伤;王某某手持矩形薄皮铁板对徐某某进行殴打,造成徐某某头皮挫伤、牙震荡、多处软组织挫伤。2019年10月11日经武威市人民医院司法医学鉴定所(武市医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165号)对王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王某某右外踝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右侧第2肋骨不全骨折构成轻微伤;2019年11月19日经武威市人民医院司法医学鉴定所(武市医鉴所[2019]临鉴字第192号)对徐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徐某某头皮挫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架,期间持铁榔头击打被害人,致被害人王某某右外踝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右侧第2肋骨不全骨折构成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写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故建议对其在十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内判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赵万平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凉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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