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公诉刑诉〔2020〕726号
被告人徐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681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杭州市临安区**街道**路**号(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镇**村**号)。因本案于 2020年1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甲一家自2018年12月以来,在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城开设**生鲜肉特约经销店,因其肉价便宜等原因,周围摊主与徐某甲一家多次发生矛盾并造成积怨。 2020年1月6日凌晨,被告人徐某甲店铺张贴的促销海报被其他摊主撕毁,被告人徐某甲言辞激烈警告其他摊主如果再闹事就要拼命,并继续张贴促销海报。被害人张某某看到张贴的海报后就将海报扯下并扔进火堆,被告人徐某甲随手拿起张贴海报时所用的店内的剔骨刀,追上被害人张某某并捅刺张某某两刀,致使被害人张某某心脏破裂、心包破裂,左肺破裂。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被告人家属已对被害人张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剔骨刀;
2.书证:户籍证明、调取证据清单、病历、营业执照、授权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等;
3.证人证言:证人童某某、章某某、谢某某、周某某、柳某某、徐某乙、吕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
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杭州市临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7.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检查笔录、采集DNA检材样本记录;
8.视听资料:光盘及刻录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琼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在家候审;
2. 刑事侦查卷宗3册,散件若干,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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