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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47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5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5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乡******号。2019年8月14日因砸伤本案被害人杨某某被成都市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9月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本院决定对徐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东部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04日18时许,在成都东部新区玉成街道梧桐村5 组中建八局西一线施工工地,被告人徐某某因道路施工影响出行问题辱骂正在此处工作的被害人杨某某,因受到辱骂,杨某某使用一段约二、三十厘米长的茅草杆打了徐某某嘴巴一下,徐某某遂上前抓扯杨某某,杨某某将徐某某推倒在地,徐某某倒地后捡起一块石头砸向杨某某,致杨某某面部受伤。经鉴定,杨某某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右侧上颌骨骨折,右侧眶内壁、眶下缘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8月27日,徐某某经民警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勘验、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因口角抓扯被害人杨某某,被推倒在地后,使用石块攻击被害人,致被害人面部受伤达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春燕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154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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