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龙检一部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041989********,汉族,初中毕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住址河南省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路**号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经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8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豫BT****出租车承载被害人许某某行驶至河南省开封市龙某某开柳路第十七中学附近发生口角,后徐某某与许某某发生厮打,期间徐某某将许某某右脸脸部打伤。经鉴定,许某某受外伤后致鼻部损伤,右侧鼻骨支及上颌骨额突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10月30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耿某某、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艳红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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