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83********,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住贺州市八步区**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桂J2****的半挂货车行驶至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的路段时(国道G323线),发现前方有被害人盘某某拦车,被告人徐某某见状将车停下来,在被害人盘某某没有避让该车辆并拦在车头的情况下,被告人徐某某故意将车辆启动加油向前开去,把被害人盘某某撞倒在公路上,后驾车逃离现场。致使盘某某左内踝骨折、左前踝粉碎性骨折、左腓骨下段骨折、左后踝骨折、左侧跟骨骨折、全身多处皮肤擦伤。经鉴定,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认罪认罚,建议对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学成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居住在贺州市八步区**巷**号;
2.案卷材料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清单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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