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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265号

告人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镇**村**委**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月2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与被害人黄某某发生感情纠葛,被告人徐某某决意伤害黄某某。2019年11月16日早上,徐某某持水果刀至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大道**巷附近,等候黄某某经过伺机行凶。7时30分许,黄某某途经该处。徐某某上前强行将黄某某按倒在地,用刀割下黄某某右耳廓,割伤黄某某左耳廓,割伤黄某某的左、右面部。群众发现徐某某行凶后报警,徐某某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徐某某供述了上述经过。

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受锐性暴力作用致腮腺、耳廓软组织、面部软组织损伤,右耳廓离断,离断面积累计超过一侧耳廓面积50%,综合分析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鹏

检察官助理:江俊杰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量刑建议书》1份。

4.涉案物品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九江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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