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程宇玉, 山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山阳县城关街办财政局家属楼大门口与被害人张某甲因琐事发生矛盾引起打架,徐某某持菜刀将张某甲腹部、腰部、背部等处砍伤。经陕西商洛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张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作案工具菜刀等物证;报案记录、接处警登记表、医院诊断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康某某、张某乙、郑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陕西商洛精诚法医司法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有投案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婕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山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作案工具菜刀一把。视听资料光碟两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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