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19〕124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6200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镇**村,住址**。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7日早上6时许,在山东**医院2号楼**9病室内,因开关灯、开关门等琐事,被告人徐某某与同病室的张某某发生纠纷,先后在病室内和走廊厮打,徐某某还用剪刀伤害张某某。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2、视听资料;3、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和解协议等书证;4、勘验笔录;5、证人商某某等人的证言;6、被害人的陈述;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辉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保证人商某某(被告人徐某某的母亲)联系电话1505308****;
2、卷宗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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