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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19〕937号

被告人徐某某,曾用名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1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镇**村**组**号,现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上午8时左右,在济南市历城区**办事处**项目**工地**号楼施工现场*层,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尤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徐某某将尤某某摔倒在地,尤某某左侧肋部着地,摔在地上一根槽钢上,致使被害人尤某某左侧肋骨骨折。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尤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赔偿被害人尤某某7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祥金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385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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