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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合肥市包河区**路**幢**室,住址**。因赌博于2014年6月1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行政拘留三日;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因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逮捕,现羁押在肥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因怀疑科创小镇工地(位于肥东县长临河镇)木工班组有人偷拿其钢管,遂前往木工班组理论。期间,与徐某乙等人发生争吵和厮打,后被人拉开。徐某某觉得自己吃了亏、气不过,随即前往工地食堂拿了一把菜刀,并手持菜刀前往木工班将被害人徐某乙左大臂砍伤。2019年11月20日经肥东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乙本次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材料、情况说明、治疗费票据、出入院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徐某甲、杨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项良诚

检察官助理:王志光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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