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6198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河北省邢台市******村人,住河北省邢台市********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2日被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徐某甲与其哥哥徐某乙开着拖拉机一起来到**县**乡**村村北地里种小麦,徐某丙从家中出来看见后,便上前阻止徐某甲、徐某乙种小麦,因为土地归属问题引发争执,徐某甲用头顶撞徐某丙倒地后,致徐某丙受伤。经鉴定,徐某丙肋骨骨折系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2.证人徐某乙、冯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出警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书凤

2020年3月11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出警视频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