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19〕15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93********,白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住丽江市古城区**街道**社区**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由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执行,现在家。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8日8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与曾某某二人因查找丢失包裹问题在丽江市古城区石新路金元建材城东骏物流仓库内发生争吵,后双方发生打架,曾某某的膝盖被徐某某打伤。2018年11月19日,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曾某某的伤情进行初步鉴定,曾某某本次受伤的损伤程度目前评定为轻伤二级。2019年11月29日,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曾某某本次伤情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及收条;2、证人证言:欧某某、赵某某、徐某某、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曾某茉伤情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奋军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912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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