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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陕西省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佳检刑刑诉〔2019〕9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9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住陕西省佳县**镇**村**号。2019年9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佳县看守所。

本案由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4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镇**后山峁上放羊时与**镇**村李某某所放羊群因距离较近部分羊混在一起,在分离羊群时徐某某与李某某发生口角,后徐某某使用拦羊铲和拳头殴打李某某,致使李某某受伤入院治疗。2019年7月20日经陕西省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胸部、右小腿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玲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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