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徐某某,绰号“徐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镇赉县,住镇赉县**小区**区**号楼**单元**室,无职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8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8月23日19时许,在镇赉县**商店附近的油路上,因以前有矛盾,用铁管将刘某某腰部打伤。经鉴定,刘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出院诊断书;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郭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敏

检察官助理:李娜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镇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