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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金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819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某某,家住金某某XX乡XX村XX组XX号附XX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金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之前与被害人谢某某有感情纠葛,被告人认为被害人玩弄其感情,一直想寻机伤害被害人、达到报复的目的。案发前几天,被告人准备好作案的刀具放在其车上,案发前一天(2020年7月20日)晚上,被告人借来金某某城接人之机,绕到被害人上班的**宾馆确认被害人在上班,便准备当晚到该宾馆报复被害人。2020年7月21日1时25分许,被告人驾车来到**宾馆附近,找到**宾馆的电闸开关处,将宾馆电源断掉,断掉后手持准备好的刀具进入宾馆来到被害人身旁,被害人惊醒并呼救和用脚踢被告人,被告人持刀朝被害人处捅刺四下,后被害人呼救声越来越大,被告人便逃离案发现场。

2020年7月23日,经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某身体损伤构成轻微伤。

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赔偿协议书》、收据、《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证据保全清单、被害人入院记录及检查报告;3.鉴定意见书;4.被害人谢某某陈述;5.证人李某、刘某某的证人证言;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7.其他书证及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因感情纠纷为伤害他人达到报复的目的,明知使用凶器伤害他人身体可能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而蓄意持凶器伤害他人,因意志之外原因未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徐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未遂、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佳诺

检察官助理:柴小平

(院印)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金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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