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19〕13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75********,汉族,初中文化,住德惠市**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7日上午7时许,在本市边岗乡刘店村6组的大地里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因种地纠纷发生口角,相互厮打在一起,被告人徐某某用拳将被害人刘某某牙打掉。经德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和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2. 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清
2019年9月17日
附:
1. 被告人徐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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