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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50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3200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蚌埠市**区**广场**号楼**。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6时40分许,武某某与周某某在蚌埠市宝龙广场**酒吧门口**海鲜烧烤排档吃饭时,武某某拉邻桌顾客徐某某的朋友班某某喝酒,后班某某被徐某某叫回,被告人徐某某找老板结账,引起武某某的不满,继而引发争执。随后被告人徐某某向武某某敬酒,武某某将酒瓶扔到徐某某女朋友王某某脚边,继而相互厮打。期间,被告人徐某某用白色塑料椅子砸了武某某,并对武某某用拳将武某某鼻子打伤,造成某某亚双侧鼻骨骨折合并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伤者武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合并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现场方位示意图、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病历等书证;

2.证人班某某、李某某、杜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聘请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鉴定意见;

6.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害人武某某有过错,可以对被告人徐某某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静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 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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