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一部刑诉〔2020〕142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庐江县**镇**村**村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6月4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同村民组陈昌贵家中观看王某某等人打牌时,因琐事与王某某发生口角,双方揪扯互殴,徐某某将王某某摔倒在地并压在其身上,致使王某某左侧胸部受伤。经庐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左侧第4、5、6前肋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徐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CT检查报告、到案经过、证明等;2.证人张某某、沈某某、陈某某、宫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建军
检察官助理:姚 娟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在其住处候审。
2.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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