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41952********,汉族,文盲文化,务农,户籍地河南省宁陵县张弓镇****号,现住河南省宁陵县张弓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并于12月11日被宁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本案由宁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2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供述与辩解,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2日19时许,在河南省宁陵县张弓镇**村徐某某家西地,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任某堂因推土之事发生争执,徐某某持棍将被害人任某堂右手无名指打伤,后经鉴定,被害人任某堂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告人徐某某的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证明等书证;3、现场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5、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7、证人任某勤、段某兰、杨某证言; 8、被害人任某堂陈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赫银银
2019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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