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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铁检刑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号2020年9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南昌铁路公安局南昌公安处刑事拘留;同月10日本院批准,南昌铁路公安局南昌公安处执行逮捕。

辩护人廖志青,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昌铁路公安局南昌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9时15分许,被告人徐某某从赣州乘坐K8724次旅客列车前往南昌,当列车在樟树东站开车后,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因座位之争发生口角,被害人朱某某先动手打被告人徐某某面部,被告人徐某某随即用手抓住被害人衣领,将被害人推撞至小台桌后,用手压制被害人于小台桌后座位上,致使被害人无法反抗,后被工作人员劝开。事后K8724次列车工作人员报警,并将报警情况告知被告人徐某某,被告人徐某某一直在案发车厢等待。列车到达向塘火车站后,公安人员将徐某某带至公安机关进行讯问。经鉴定,被害人朱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同年10月12日,被告人徐某某委托其家属与被害人朱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南昌局集团公司客运记录、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左某某、尹某某、钟某某、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及人体轻微损伤鉴定意见书、南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视听资料:K8724次列车视频记录仪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白丹丹

                2020年11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南昌铁路公安处南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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