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乡**营**号,现住同户籍所在地。因故意伤害,于2018年7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27日至10月24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9月23日至9月27日,2016年11月25日至12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8年7月8日23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都市村庄KTV包房内,因琐事持酒瓶砸向被害人王某某(男,48岁,河北省人),致其面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8年7月16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 晓 文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北京市朝阳区**乡**营**号,联系电话:13901******;
2.全部案卷4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无冻结、扣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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